2004年12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法院对专家言论作出回应
人民法院照姓人民 改革不搞三权分立
田雨

  据新华社 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12月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这位负责人说,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回顾人民法院改革的历程,我们在依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特别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这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田雨)